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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岳阳汇源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汨罗市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8-06-2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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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30号

当事人:岳阳汇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599436934N

法定代表人:于思江

住所:汨罗市罗江镇红花村上茶场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汨罗市罗江镇红花村年产600万㎡多功能SBS防水卷材生产线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处理锅炉烟气的循环水池抽水泵电机未运行,未按环评要求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8〕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进行了书面陈述申辩,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审定,对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的裁量审议结果,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