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戴卫兵(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3062419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湘阴县三塘镇合华村十二组):
李四清(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3062419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湘阴县关公潭乡鹅公湖渔场宿舍):
戴卫兵、李四清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于2020年3月9日对你们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们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共同从事危险废物(废机油)收集经营活动,在汨罗市境内非法收集废机油1.295吨。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戴卫兵、李四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28日告知你们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们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3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0〕0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责令你们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玖元整。
2、 罚款人民币柒佰柒拾柒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们于2020年5月9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们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们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