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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0〕8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法规与标准股   日期:2020-04-29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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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骆建设(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3068119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汨罗市古培镇黄塘村六组24号):

骆建设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新建PVC装饰板材加工项目;2、新建PVC装饰板材加工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且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骆建设PVC装饰板材加工项目总投资清单》、骆建设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于2020年4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环保行政处罚告知陈述和申辩意见的回执》,经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4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0〕0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零陆拾元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叁仟零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于2020年5月27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