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戴卫兵(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3062419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湘阴县三塘镇合华村十二组)、李四清(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3062419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湘阴县关公潭乡鹅公湖渔场宿舍):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于2020年3月9日对你们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们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废机油)收集经营活动,在汨罗市境内非法收集废机油1.295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共同出资收集的1.295吨废机油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扣押的物品存放于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院内,在此期间,你们不得擅自转移扣押物品。
扣押物品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你们如不服对本查封(扣押)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