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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1〕53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法规与标准股   日期:2021-05-07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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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15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乾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刘柱 

详细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弼时镇湄江村上瓦组 

湖南乾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9日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下,擅自在汨罗市弼时镇湄江村上瓦组建设地铁台车制造项目,主体工程现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我局于20214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4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15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壹拾元整;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你公司立即环境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壹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202166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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