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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1〕64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法规与标准股   日期:2021-06-0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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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16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罗江镇华山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XXXXXXXXXX

经营者周书文

营业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罗江罗滨村七 

汨罗市罗江镇华山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9日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外排,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56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5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16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养殖场202171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养殖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