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1〕5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振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人代表:熊猛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振纲北路
汨罗振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于 2021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静电粉末喷涂车间卧式喷涂1号生产线生产时废气处理设施中UV光解装置未正常开启;危废库废活性炭管理台账上登记暂存数量与实际暂存数量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澳门现金网:请求减轻对企业处罚的报告》(振升字[2021]6号);汨罗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澳门现金网: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指出问题的情况汇报》、2021年6月1日提交了《澳门现金网:从轻处罚汨罗振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函》(汨政函[2021]43号),经案审会研究决定,予以部分采信。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1〕50号)及《送达回证》;汨罗振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4月22日《澳门现金网:请求减轻对企业处罚的报告》(振升字[2021]6号);汨罗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5日《澳门现金网: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指出问题的情况汇报》、2021年6月1日《澳门现金网:从轻处罚汨罗振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函》(汨政函[2021]43号)等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