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1〕8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龙腾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赵大华
住所:汨罗市川山坪镇金华村
汨罗市龙腾石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于2021年4月25日对你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装饰石材整治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因暴雨致使初期雨水外溢至下游废弃池塘内,通过池塘外排雨水管道排入下游土沟和农渠,未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导致外溢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1〕8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