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汨环改字〔2021〕054号
汨罗市鑫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PQL****
法定代表人:湛德国
地点:汨罗市白塘镇高联村2组
2021年5月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外排,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我局现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