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汨环改字〔2021〕057号
汨罗市和拓骨料再生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Q69****
地 址:汨罗市白水镇大塘村检湾组(原砖瓦厂址)
经营者:陈松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位于汨罗市白水镇大塘村检湾组(原砖瓦厂址)的年利用10万吨建筑固废、50万吨石材边角料生产砂石骨料技改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压滤泥饼)露天堆放至生产场地西北侧,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我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2021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