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9〕04号
被处罚人:汨罗市锦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戴光红
住 所:汨罗市同力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3栋07号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019年3月22日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收集一批废旧铅酸蓄电池。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5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9〕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
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2、罚款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