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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汨环罚〔2019〕06号)
来源: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9-04-04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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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9〕06号

 

被处罚人:黄永红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

地址:汨罗市桃林寺镇赤卫村裕厚二组

2019年3月21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在汨罗市桃林寺镇赤卫村裕厚二组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未办理环保手续,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存贮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且未采取措施直接对外排放恶臭废气。

以上事实,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5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9〕0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处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