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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汨环罚〔2019〕10号)
来源: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9-04-30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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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9〕10号

 

当事人:汨罗市献中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投资人:周献中

地址:汨罗市白塘镇白塘村求鸣三组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8日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的在汨罗市白塘镇白塘村求鸣三组从事的年出栏4500头育肥猪养殖项目,将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塘,废水以渗漏和沟渠排放的方式向外排放污染物,经采样监测,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0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9〕1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养殖场停产整治,并决定对你处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