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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来源:环保局   日期:2016-06-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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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6〕04号 被处罚人: 汨罗市兴源花岗岩加工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1000024845 法定代表人姓名:姚顺炮 住所:汨罗市新市镇八里村13组 经营地址:汨罗市新市镇八里村13组 经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6年3月20日现场调查核实,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位于汨罗市新市镇八里村13组的花岗岩加工项目,由于生产管理疏忽,导致冷却水循环池垮堤,造成部分生产废水外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15日向你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6〕05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于4月21日进行了书面陈述申辩,经核实,我局部分采纳你公司提出的意见;你厂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根据《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0项之1的裁量依据,我局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厂处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