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的一天,张某驾驶客车行驶至某路口时,由于超速行驶、躲闪不及,撞上驾驶摩托车的老李,致使老李身受重伤。交警部门经勘验,认定张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老李住院治疗数日,因伤势过重,最终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收到老李家属的理赔申请,请求赔付老李被撞身亡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老李死亡前多器官功能已衰竭,交通事故在老李死亡原因中的参与度为50%。根据老李的特殊体质,保险公司要求酌免赔付张某驾驶的客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只能赔付50%的损失,对于保险公司理赔方案,老李家属不予认可,要求全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老李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减免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向老李家属赔付全部损失。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老李自身虽然存在多种疾病,但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我国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老李损失。
[温馨提示]
诚实信用是保险重要原则,承保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守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妥善履行赔付义务,切实维护相关各方权益,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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